在现实生活里,一些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,随后加价转借给他人,以此赚取中间差价。这种表面上看似“顺理成章”的做法,却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隐患。

案件概述

吴某与付某因私交甚笃,当付某因经商资金短缺向吴某求助时,吴某答应借出14万元,约定一年期限内按照年利率24%计息。于是,吴某在2024年7月2日从银行贷款14万元后转借给付某。然而,付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,吴某催收未果,最终诉诸法律解决。

“【以案说法】银行贷款违规转借主张利息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!”

司法审判

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吴某通过银行贷款转借给付某的行为,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的质,因此判定吴某与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对于吴某提出的自2024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24%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主张,因借贷合同无效,法院未予支持。

法律依据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,以下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:(一)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;(二)使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资金转贷;(三)未经合法授权的放贷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借款;(四)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仍提供借款;(五)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;(六)违背社会公德。

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保护,但违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源转借他人,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原则,同时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属于无效民事行为,相关利息约定亦无法得到法律认可。

本文图片:彭家其 周志峰

原题目:《银行信贷转借利息主张不被认可!》